广州婚外情取证:离婚子女探视权的规定最新
离婚后子女的探视权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根据该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和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探视权,又称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的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探视、看望、交往的权利。这一权利不仅关乎个人情感的满足,更涉及儿童权益的保障和家庭关系的和谐。
探视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由当事人协议确定;如果协议不成,则由人民法院判决。探视权可以采取探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两种形式。探望性探望是指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指定地点进行探望;逗留性探望则是一种较长时间的探望,探望权人可在约定或法院判定的时间内领走并按时送回未成年子女。
如果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当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此外,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以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保护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请求。
例如,在临洮县法院的一起探望权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诉前调解成功解决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既维护了当事人的探望权,又保障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五条至第六十八条也对探视权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